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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是《重庆市2015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评议方案》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评议领导小组自今年2月以来,加强统筹协调,狠抓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工作评议各项任务。其间,根据调研安排,组织召开了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调研座谈会,并对全市所有市级行政机关开展了书面调研;先后赴永川、石柱等5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实地调研,对其余33个区县(自治县)开展了书面调查;结合实际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协助开展调查研究,即委托市高法院对全市法院系统司法审判中涉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开展典型案例分析,委托市律协对市政府及其部分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抽查评估;始终保持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联动,深入了解区县有关情况,广泛收集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和“边进行评议、边推动整改”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通报了调研中收集到的三大方面19类问题及建议。调研相关情况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

重庆直辖以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日益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制度机制完善以及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并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长足发展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文件质量不断提高。据市政府自查清理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874件,其中现行有效1187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共计7112件,其中现行有效2541件。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多次发文,对行政公文的起草、调研、审签、公布、归档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程序、标准等提出要求,逐步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审议决定和公文审核管理等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目的的工作机制。坚持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审查力度,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条文内容不明确、公文用语不准确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修改,力求做到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出台。近几年来,市政府更加重视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工作,在文件正式出台前,注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加强事前沟通,采纳合理建议,着力提高文件质量。

(二)备案审查逐步加强。直辖以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历经了从无到有、逐步规范的过程。2004年4月1日,市政府出台《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的范围、流程、时限等要求,使备案审查工作更趋规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共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46件,其中政府规章244件、规范性文件202件;登记备案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1079件、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1142件。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重点查找和纠正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问题。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违法或质量瑕疵的,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做到认真研究处理,积极采纳建议。同时,市政府近年来积极引入信息化管理,建立起“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系统”,提高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工作部门之间文件登记备案的效率。

(三)文件管理逐步规范。坚持定期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共组织开展了9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文件管理措施,大多数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或细则,如市工商局出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登记、备案、发布、清理等作出细化规定,切实增强了全市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效;市民政局每年初均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当年的民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审议;市政府法制办重视和支持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化。近年来,市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还着力推进规范性文件项目库建设,通过政府网站推进文件信息公开,实现信息动态更新,积极为社会公众查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便利。

(四)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市政府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健全机制。2000年4月29日,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市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制的雏形。2004年4月1日,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并陆续出台了《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探索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机制,推动了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今年,结合工作新形势和工作评议自查清理情况,正抓紧起草《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从制度机制上进一步保证制文质量、加强文件管理、促进文件公开。同时,市政府重视制度落实保障机制的建设,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报备工作纳入了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陆续建立起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限期整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违法、漏报等情况由“打分制”变为“扣分制”,进一步引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区县(自治县)政府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自觉加强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来看,虽然市政府在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对规范性文件定义的理解与把握、及时登记报备、有效期制度执行、文件公开发布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备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对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理解掌握上存在差异。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在其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调研中发现,虽然我市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界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和把握上存在差异,且各个时期要求文件报备的范围不尽相同,以致于规范性文件未能全面报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202件,因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差异以及各个时期报备工作的要求不同导致未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有1672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1097件(其中现行有效的534件),未登记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2007件。尤其是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差异较大,有的仅以文种形式判断,有的以文件内容判断,还有的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通知等文件报备,以致于各地纳入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情况差异较大。

2. 规范性文件报备存在迟报漏报现象。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据统计,2009年至2014年期间,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共计报备政府规章63件、规范性文件74件。其中,政府规章迟报44件,迟报率为69.84%;规范性文件迟报42件,迟报率为56.76%。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也存在迟报漏报现象,如市经信委在本次工作评议中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0件,但其中43件未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履行登记报备手续。对政府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存在“空档现象”,特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践中制定过一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但未将此类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范围。由于有的制定机关“重发文、轻备案”或不愿主动登记报备,以致于规范性文件“家底”不清。从调研来看,多数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次工作评议前基本不清楚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底数,通过本次工作评议自查清理后才基本摸清了“家底”。

3.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文件审查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应当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经本行政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登记和备案的规定报送审查登记或者审查备案”。然而有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把关不严格、工作不到位,以致于“问题文件”轻易过关。有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核,法制工作机构也不主动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有的法制工作机构虽提出了审查意见,但未能引起起草部门的重视,审查意见难以得到采纳。此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普遍存在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与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任务及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中,仅有3个区县政府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明确了专司备案审查工作职能职责的岗位人员。

(二)规范性文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虽然法律法规对一些行政管理事项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的规范性文件细化性、落实性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规定不一,甚至冲突“打架”的情况;有的规范性文件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却消减了法律法规的适用效果。据统计,2000年至2014年间,市政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202件规范性文件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有6件,占2.97%。据委托市律协抽查评估的报告反映,市律协抽查评估的322件规范性文件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有10件,占3.11%。如《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次年2月28日,但上位法对结算时间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此外,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或司法裁判的标准不一致,如《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下班后午餐时间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复函》提出“职工下班后午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发生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一致。这既易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法制统一性产生困惑,又易损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2. 有的规范性文件不当减损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若无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但调研中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同时通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若相关保险机构执行此通知的规定,则违背了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凭证交付义务的约定,侵犯了已投保交强险投保人张贴交强险标志的权利,并可能使投保人获得保险合同的权利受损。

3. 有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资质审查、登记备案等内容,有的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改变行政处罚标准和幅度,以及擅自设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据委托市律协抽查评估的报告反映,建设、税收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的有20件,占抽查评估规范性文件总数的6.21%。如《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设置了前提条件,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要报请备案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否则就不能进行备案。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对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备案准入并未设定限制性条件,也未授权市政府相关部门作出限制性规定。又如,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招投标活动有专门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但部分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已允许进入招标代理库的代理机构又设一道“门槛”,超越了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

4.有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缺乏可行性和适当性。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形成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公平,赋予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力与要求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相匹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平衡,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的标准或遵守的规定过于超前或脱离实际。有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不足,措施细化不够,可适用性不强或规定不周延,如《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均没有对征地前已农转非但仍在被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土地的这部分人员的补偿安置作出规范。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有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部门制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属于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和组织。然而现实中,一些非法律法规授权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或所属机构,违反职权法定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某区工作领导小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制发了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 有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不够广泛充分。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定有的规范性文件时,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少,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不多,社会公众参与度低;有的未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业协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尤其是就文件中的重大制度设计征求意见和听证论证不够,以致于文件脱离实际,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有的征求意见较片面,如起草涉企文件时听取大中型企业的意见多一些,听取小微型企业的意见少一些,征求意见对象的代表性不强、覆盖面不广。

3. 有的规范性文件未及时公开发布。《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后,应统一登记编号,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政府公报上发布”,第二十条就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作了规定。但上述相关规定没有得到较好落实,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并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向社会公开,或公开的载体比较单一,没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据市级行政机关调研座谈会反映,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2113件作为了行政管理的依据,却无法公开查询到其具体内容,占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数的29.71%;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5件,但未上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近90%。此外,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公开度不够,有的未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

4.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未严格落实。《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但在实践中,该规定执行走样变形,无法完全实现现行有效文件目录公布和最长有效期制度设计的意图。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约有640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超过了5年期限。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早已超过5年,其间未作过修订和重新发布,实践中该文件已难以继续指导实际工作。据委托市律协抽查评估的报告反映,建设、税收领域的322件规范性文件中,实施超过10年的有30件,实施5至10年的有110件,近半数的文件因有效期超期而存在效力问题。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彻底,有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但需继续施行的未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在市政府历次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仅列出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对需继续施行的文件只是笼统指出“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而未对超过了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一清理、逐一研究、逐一重新公布。这种“兜底式”的公布方式,既不符合《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也不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掌握和查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规范性文件是实施宪法、法律及法规的重要载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与我国统一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相适应的一种监督制度,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开展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市委把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要切实认清新形势下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备案审查工作的地位、功能和突出作用,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和维护法制统一的意识,增强做好审查备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着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备案审查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此,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在制度落实上用力,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新发展。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进一步界定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明确报备范围、报备主体、报备时限、报备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定期核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做到应备尽备。对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统一规范登记、报备等工作,努力做到全覆盖。要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执行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把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形式与实质,有效防范规避登记报备的情况出现。二是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细化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强化全面实质性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内部纠错机制,严格审查把关,做到应审尽审、有错必究。进一步加强提前介入机制建设,保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本级人大提前参与或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将“问题文件”防范于未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线索转送、信息沟通、征求意见、联合审查、纠错反馈等制度,强化党委与人大、党委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联动,不让联合行文成为备案审查的薄弱地带。健全完善公众提请审查建议机制,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渠道,并及时反馈和公开审查结果,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严格执行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和审查意见跟踪督办机制,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晰备案审查职责,健全备案审查档案,强化备案审查全过程的责任管理。

(三)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管理规范,着力提高文件制定质量

规范性文件质量高低,直接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保障改革有序进行的效果和进程。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管理规范,从源头上保障和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防止制定文件“拍脑袋、拍胸脯”,尽力减少“问题文件”、“瑕疵文件”。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机制建设。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工作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实施前风险评估等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把好规范性文件合法关,认真审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内容,着力将违法违规条款、不一致不协调规定、越权制定文件等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防止违反法律法规、与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带病出台”。三是拓宽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意见征集渠道和范围。着力改进意见征集方式,尤其要充分听取基层一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的沟通协商,凝聚社会共识,得到群众认可,防止起草文件征求意见“体内循环”。特别是在制定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征地补偿安置、食品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广泛征集意见,进行充分听证论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四是严格执行定期清理制度。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围绕合法性审查这个重点,兼顾可行性和适当性审查要求,定期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摸底”。建议市政府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等规定,及时对我市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对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时间、施行时间、暂行试行期和有效期届满时间进行跟踪管理。对有效期届满确需继续执行的,应按程序重新登记编号、重新公开公布。五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目录库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项目库。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或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查阅。对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库以及未公布、不可查询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文件解读,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性、政策性、规范性很强,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深入,备案审查工作任务会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要以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组织领导,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岗位职责、人员力量等保障措施。强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职能权重、责任权重和建议权重,确保其深度介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配齐配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选配有法律专业知识、经验丰富、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并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实践能力的培训和锤炼,使人员力量、队伍素质、队伍结构与备案审查工作相适应。要善于借力借智,建立健全专家智库,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撑。要加大对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此外,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的要求,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把握好文件报备与依职审查、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强化监督与依法支持的关系,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对不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以及拒不采纳人大常委会有关审查意见的,定期予以通报并严格按照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媒介扩大宣传,增强宣传效果,有效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备案审查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注入新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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