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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机制在政府采购中的必要性


当前,政府采购在诸多环节引入专家论证机制,如采购前期的采购需求指标歧视性审查、采购人的指定品牌采购、进口品牌采购、质疑和投诉的有关技术问题界定等等。毋庸质疑,引入专家论证机制是解决政府采购众多环节技术审查把关问题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一个好的做法往往会被某些别有用心的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所利用,成了这些人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手段。因此,如何来完善不同环节的专家论证机制,让其更规范和接受监督,使这一好的机制真正发挥正确的作用乃是当务之急。

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论证机制的必要性

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口产品的论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而且参与论证的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通知》中的这条规定是政府采购有关环节再次明确引入专家论证机制的一条最新规定。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有关环节引入专家论证机制的确非常有必要,它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政府采购的需要,笔者以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采购项目品种多。由于政府采购涵盖所有用财政性资金支付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此其内容几乎包罗万象,而且随着政府公共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实施,采购项目的品种将日益增多,尤其将会出现更多新的服务采购以及新的技术的涌现,因此政府采购必将更多地依赖各行业的专家,特别是需求的提出及论证环节。实际上在该环节将根本性地决定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

二是技术更新快。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产品技术更新换代进一步加快,尤其是在信息科技、生物工程领域更是如此,因此要想为政府部门采购适合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客观上也要求必须跟上产品科技的进步。由此要实现这一目标也必须有效地使用专家为政府采购把关。

三是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技术人才有限。显然,由于代理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力量所限,对在采购文件相关技术部分的审查把关不可避免地将依赖于专家的力量。

四是第三方立场易于建立公正判断的需要。由于有关专家往往可以是与采购项目相对超脱的无直接利益的第三方,因此其结论的作出客观上有利于实现其公正性,而公正正是政府采购的生命。

二、当前专家论证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专家论证机制客观上是一个好的制度,而且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保证其发挥正当的作用,而不沦为某些人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让一部好经别念歪,则是监管部门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当前,笔者以为至少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专家论证组织者不明确或欠妥。现行的政府采购有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什么环节必须采用专家论证,或者如何组织专家论证,尤其是专家论证的组织着未明确。仅仅是表述为: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组织着在专家论证环节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影响专家的结论,甚至左右专家的结论,因此,专家论证的组织着是谁至少关重要,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专家结论的公正性。如在采购需求审查环节,由于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若由其提供所谓的专家论证意见,则意义不大,这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论证专家由其聘请并由其支付论证费用,实际上往往会出现专家附和采购人意见的情况,不能起到真正由专家把关的目的。如前所述《通知》中的规定的做法笔者以为是欠妥的。

二是部分专家立场不正确。这主要是由于部分专家的职业道德发生偏差造成的。一些专业供应商往往和本行业的一些专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会成为某些供应商的代言人。供应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会不择手段进行公关,因此也会出现供应商在左右专家论证的情况,由此所谓的专家论证结论就可想而知了。

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政府采购专家论证由于尚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也造成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跟上,使专家论证的作用不能得到真正发挥。在诸如专家的产生、论证的组织、结论的作出、费用的支付、结果的公示等众多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急待细化完善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规范专家论证机制的建议

一是明确专家的组织着。根据采购的不同环节的需要明确组织着。如在需求的提出环节,这一环节的责任方是采购人,则由采购人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客观上应该是采购人认为自身力量不足以判定采购需求是否科学合理,而必须借助于专家的力量来把关。又如在需求的审查环节,其责任方是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是采购监管部门,则由该环节的责任方来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也应由其视自身力量来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总而言之,专家论证的组织着必须是根据采购的不同环节由其责任方来承担组织责任。

二是强化专家论证活动的监督。如前所述专家论证对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政府采购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该环节往往也是一个极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因此如何加强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方,监督专家论证各个环节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尤其重要,因为这直接决定其结果的公正性。笔者以为,现阶段应该由采购监管部门加紧依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专家的组成和产生办法。专家的组成和产生办法,是决定专家论证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专家的学术水平必须与所论证项目相适应。二是专家必须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益关联。三是要考虑专家论证所处的环节。如在需求提出环节,则可以由采购人自己聘请专家,无须在规定的专家库中产生。但在采购需求审查环节则必须规定在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因为在该环节更重视的往往是采购需求公正性的审查,包括有无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等等。

四是建立有效的专家约束机制。由于专家群体身份的特殊性,特别是其在参与到采购环节技术论证中时,往往是以专家的个人身份出现的。由此其所受到的约束往往有限,所以往往出现有少数专家作出有违职业道德的评判,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规避这种不良现象,加强对专家参与论证行为的监管尤其重要。笔者以为必要的违规退出机制以及不良行为的暴光机制是重点,尤其是后者,专家个人往往会对其声誉更为看重,因此,可能更为有效。

五是增加公示环节,加大透明度。对部分环节的专家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是确保论证结果公正性的一个有效举措。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这样一项基于公共财政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样一个公示环节更能体现公共财政的意义。实际操作中笔者以为对重大采购需求的提出以及采购需求审查的专家论证结果予以公示,是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权威性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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